四
随着各国宪政运动的深入发展,建立与国情相适应的宪法监督制度已逐步成为现代国家的普遍要求,这在二战以后表现得尤为突出。德国正是适应这一要求和趋势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在当今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逐步趋同化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考察、分析德国的宪法诉讼制度,借鉴其中有益的经验并用之于我国的宪政建设。
第一,必须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德国宪法法院的设立与运行不仅没有侵犯、反而保障了国家机关职能的充分行使,再次证明宪法监督的主管机关专门化是各国宪政发展的趋势。我国长期以来宪法保障不力。固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但没有专门的机关来监督宪法实施则是体制上的重大缺陷。参考德国经验,对照我国实际,首先就应消除“专门机关削弱人大权威”的错误观念,把建立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完善宪法监督体制尽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第二,必须实现宪法监督专门立法,建立并完善一整套违宪审查的制度和程序。德国基本法规定了宪法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而宪法法院则进一步加以充实、完善,从而为规范和保障宪法法院行使职权发挥了重大作用。我国要改变宪法实施不力的现状,也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规定监督机关的职权、管辖,违宪审查的方式、程序以及违宪责任,从而使宪法监督真正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第三,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循序渐进。德国宪法诉讼经历了百余年的发展才逐步成就,其中很多具体制度来源于19世纪各邦的宪政实践。我国的宪政建设包括宪法监督制度也必须走自己的路,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同时借鉴吸收外国的有益经验,在专门机关的设置和组织,违宪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方面,通过实践逐步总结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