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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宪法诉讼制度评介

德国联邦宪法诉讼制度评介


赵钢


【关键词】德国联邦;宪法;诉讼制度
【全文】
  

  自从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起对违宪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来,欧洲各国也陆续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其中,德国基本法(即现行宪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在总结19世纪各邦宪法、法兰克福宪法和威玛宪法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吸取两大法系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有益经验,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分析德国的这一制度,对于了解现代国家宪法保障的发展趋势,比较各国相关制度的特色和短长,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服务,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德国基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对于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管辖、工作原则、诉讼制度以及裁判、执行等问题都作出了相当详尽的规定。


  

  1、机构设置。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司法权也由联邦与各州分别行使。在宪法审判方面,联邦依基本法设置联邦宪法法院,管辖具有联邦性质的宪法争议案件;各州依州宪法设立宪法法院(石勒苏盖格——荷尔斯泰因州除外),管辖州内的宪法争议案件。二者原则上独立并存,在司法行政和审判业务方面均无隶属关系。而德国宪法诉讼制度的特色在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运作上集中体现出来。


  

  从性质上看,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财务法院同属联邦司法系统,行使司法权。一般来说,其他联邦法院着重保护私人利益,而宪法法院则重在维持既定的宪政秩序。更为重要的区别在于,宪法法院是独立而自主的宪法机关。它在组织上与其他机关以及各级法院互相分离,不受任何部门的行政节制(其他法院则在行政上分别隶属于行政机关),同时,宪法法院作为最高机关之一,独立行使宪法审判权,其行为无需向其他机关负责,也无需取得其他机关的同意,其裁判对所有国家机关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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