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羁束力。宪法法院所为裁判羁束联邦及各州的宪法机关和各级法院。国家机关不得作违背裁判的作为或不作为,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与其内容相反的行政行为,立法机关也不得再制定与违宪法规相同或类似的法规。
(3)法律效力。宪法法院审查法规有效或无效所作的裁判具有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主要刊载于联邦法律公报,所有的国家机关和公民都直接受其约束。
二
联邦宪法法院的管辖权相当广泛,有权审理的案件达15种之多。这15种案件,依其性质可以分为五类:
(一)固有的宪法审判案件。包括法规审查、机关争议、联邦与州的权限争议、各州间的宪法争议等。
基本法第93条第1项第1款规定:“当一联邦机构,或由基本法及联邦最高机构授权之有关当局,在关于权利和义务事项发生争执时,(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在这里,联邦总统、参议院、众议院、政府及依基本法或参众两院议事规则有一定权限的两院部分机构,如果认为自己或其所属机关,因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以致其宪法权利和义务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危险,可以在该作为或不作为发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宪法法院经审理应当确认被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违背基本法,并且对于因此而产生的重要法律问题以解释基本法的方式加以裁判。
基本法第93条第1项第3款规定,宪法法院“对联邦和各州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州执行联邦法律和联邦监督权的实施,发生意见分歧时,有权予以裁决。”此类争议是由德国这种联邦制国家结构所产生的。实践中,对联邦由于某州不履行联邦义务而实施的联邦强制权,以及联邦政府对各州执行联邦法律的监督范围往往产生分歧。联邦政府如果认为州执行法律有瑕疵,可以请求州政府除去瑕疵。州政府对此提出异议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权申请参议院确认州是否违法。对于参议院决议不服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始得向宪法法院请求裁判。裁判程序与上述机关争议案相似。另外,宪法法院对联邦与州之间、各州之间或一个州内部发生的其他公法上的争议,如无其他法律途径时,也有权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