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在组织上分设两庭,即第一庭与第二庭,正副院长分任两庭庭长,每庭各有八名法官。一庭法官不得参与他庭,所以在审判事务中,除联合庭的情形外,两庭相互之间是独立的,都以宪法法院的名义对案件作出裁判。分庭的目的是便于案件的平均分配。联邦宪法法院法根据预计对案件管辖作出了划分,后根据实际又进行了调整。案件因性质不明而无法确定管辖法庭时,设立特别委员会予以决定;一庭认为他庭在裁判中表示的法律见解不妥而欲作出其他裁判时,必须由全体法官组成的联合庭加以裁决。
宪法法院对法官的任职条件,如年龄、资历、职业等,均作出了严格限制。联邦参众两院各选举每一庭的半数法官,交由总统任命。
2、诉讼的一般程序和基本制度。
宪法法院的审理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前者适用于所有案件,后者则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宪法争议案。总的来看,宪法法院法对诉讼程序并未作详细规定。一方面,在法庭秩序、法庭用语、评议及表决等程序上适用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宪法法院也时常援用自己的裁判先例来发展诉讼的具体程序。宪法法院法在一般程序上除了采用其他法院所适用的诉讼原则,如辩论原则、公开审理原则、当事人公开原则、律师强制原则等之外,还规定了若干基本制度。
(1)申请及审查。宪法案件的审理程序,必须因申请而开始。但案件开始审理后,宪法法院在审理方式、裁判标的上并不完全受当事人申请内容的限制;并且,申请人的处分权,如诉的撤回、变更及和解等都受到限制。当事人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附具理由和证据方法。宪法法院对申请应作初步审查。对于形式欠缺、不合法、迟误期间、显然无理由的申请,以一致的裁定予以驳回。审查合格,才准予进入审理程序。
(2)回避制度。法官或其配偶、或前配偶,直系血统或姻亲,三亲等内血亲或二亲等内姻亲为案件当事人的,或者法官曾依职权或在业务上参与(不包括参与立法程序)该案件的,或者法官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均不得执行法官职务。诉讼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未被申请回避的法官自己认为有偏颇的,也可自行提出申请。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宪法法院予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