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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依法行政

  听众: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要求老百姓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老百姓能否直接抵制,不予执行?
  答:老百姓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一般都不具有直接抵制的权利。老百姓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拒绝执行,除非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确认被异议的行政行为违法和撤销该行政行为。为什么?因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如果每个个人、组织均有自行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自行决定是否执行的权利,行政管理就难以顺利进行,就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当然,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不是绝对的,如果行政行为具有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该行为就不产生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相对人可以直接予以抵制。如行政行为的实施会导致人民生命财产或国家社会利益的重大损失,行政行为的实施会导致相对人犯罪,行政行为主体不明确,行为人不表明身份,不出示证件,行政决定书上不签署行政主体的名称和盖上行政主体的印章等,行政相对人就可以予以直接抵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
  听众: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撤销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请问,什么是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有哪些情形?
  答: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指行政主体违反法律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从表面形式上看,该行为是合法的,但在实质上违反法律的原则、精神。滥用职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权谋私、打击报复、专断、反复无常、故意拖延、歧视或虐待相对人等。
  听众:依法行政与民主集中制是什么关系?民主集中制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如果多数和上级违法怎么办,少数和下级要不要服从?
  答:依法行政与民主集中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统一的,一致的: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依法行政就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在实行依法行政的原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二者也会发生不一致,发生冲突:多数人违法,上级违法,少数怎么办?下级怎么办?要不要服从?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少数、下级认为多数、上级违法,可以向有权监督机关反映,要求有权机关纠正,在有权机关纠正前,其还必须服从多数、上级的决定。为什么?因为多数、上级的决定在通常情况下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如果少数、下级有任意判断多数、上级决定合法性和决定是否服从的权利,行政权的运作就会陷于混乱,可能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多数、上级的决定有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少数、下级可以,而且应该加以抵制。如果不抵制,其同样要承担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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