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不得不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则应使这种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信赖保护原则(又称“不准翻供”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向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许诺后,不得随意改变,不得反复无常。如因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改变,行政机关应对因此给善意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公正补偿。
公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偏私、不专断、不单方接触和实行必要的职能分离。 不偏私指办事公道,不以权谋私;不专断指行政行为必须考虑与相应行为有关的因素,而不能考虑与相应行为无关的因素,不得滥用职权;不单方接触指行政机关在处理某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行政事务或裁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等。必要的职能分离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将其相关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构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以利于相互制约,如行政处罚听证中的调查、控告职能与作出处罚决定的职能分离,处罚决定职能与决定执行职能(如收缴罚款)分离等。
公平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平等对待任何相对人,即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能因相对人的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而予以任何歧视(WTO的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与此原则有相同之处)。
公开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政府将所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利益的信息,包括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政策、行政决定、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程序、手续等,只要不是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均应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允许相对人以一定方式获取、查阅或复制。
正当程序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项重要要求:一是自己不做自己法官,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二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行为,应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正当程序原则的最主要制度是听证制度。
记者:由此看来,依法行政的依法,不仅指依法的明文规定,而且指依法的原则、精神。做到后者可能比做到前者要更为困难、艰巨。现在我们不少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连形式的依法行政都没有做到,都还有很大差距,现在要同时实现形式和实质的依法行政,恐怕难度相当大。那么,你认为,要实现完全的依法行政,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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