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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依法行政

  答: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四:其一,行政复议;其二,行政诉讼;其三,申诉、控告、检举;其四,行政赔偿。四种途径的区别是:第一,救济主体不同。行政复议是向行为机关所在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诉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控告、检举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常由其信访部门受理);行政赔偿是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复议、诉讼时一并提出。其二,救济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既审查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为的适当性;既审查具体行为,也可附带审查抽象行为;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为的合法性;信访部门可对各种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赔偿程序只审查行为是否侵权和是否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其三,救济程序不同。行政复议有严格的时效和管辖要求,通常进行书面审查;行政诉讼同样有严格的时效(稍长于复议)和管辖要求,一般进行公开审理;信访没有严格的时效和管辖要求,案件大多转交有关主管部门审理,信访部门行监督督促之责;行政赔偿亦有时效和管辖要求,但请求时效较长(通常2年,复议申请时效通常2个月,行政诉讼起诉时效通常3个月),行政赔偿的行政审查程序通常是书面的,但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公开进行。
  听众:入世后,老百姓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会不会有限制,如果有,会有什么限制?
  答:限制总还是会有的,如国家行为,政治性、政策性的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内部行政行为等,但限制会逐步缩小,行政诉讼范围会逐步扩大。另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也会进一步拓宽,今后公民为了公共利益(例如环保)也可以打行政官司。但原告资格不会取消,不能谁想告就可以告。如果这样,行政管理的效率就没有办法保障。
  听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侵犯了公民权益,能否都申请国家赔偿?是不是有什么条件限制?
  答:申请国家赔偿当然是有条件限制的,第一,侵权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如果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那就是民事赔偿而不是国家赔偿的问题;第二,行政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如果是合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就不是国家赔偿而是国家补偿的问题了;第三,相对人被侵害的权益是合法权益,如果是违法利益,即使行政主体的行为违法,其也只承担其他行政法律责任,而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行政侵权行为必须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相对人如果没有受到实际损失,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第五,申请国家赔偿通常还应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如果不属法定赔偿范围,相对人也得不到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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