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腐败效果不佳,是因为我国反腐败走入了许多误区:对腐败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仅侧重于思想教育而忽视制定有关监督机制、奖惩机制在内的完善配套措施,反腐机构多但实际效率不高,廉政政策和法规较多但存在应急性、不完整且过于原则弊端因而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反腐败趋向于重刑主义“重典治吏”杀一儆百而执法随意性大、执法不严,等等。
四、香港经验给我们的启示:廉政建设必须法制化,必须与建设法治社会相结合,法治社会下的廉政建设才是遏制腐败的“灵丹妙药”
曾经发生在香港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与我国当前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腐败现象相比有过之而不及,但香港在本世纪七十年代用短短十余年便遏制了腐败的蔓延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这对我市开展的反腐败斗争具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通过对香港廉政建设的考察,笔者认为,只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我市的廉政建设必然能治标又治本,将腐败这一事关深圳经济特区兴衰成败的社会“玩疾”遏制到最低限度,为我们国家在反腐败建设上“杀出一条血路”:
一方面,充分利用我市即将拥有立法权的优势,建立一个完整严密的适应全市标本兼治腐败的廉政法规体系,把反腐败斗争完完全全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我市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
第一,对与腐败主体——公务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下同)有关制度进行改革,以立法的形式完善公务员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这是铲除腐败根基的基础措施,也应当是我市要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反腐保廉预防体系的关键一环。抓紧制订和完善《深圳市公务员条例》、《深圳市监督条例》、《深圳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财产申报条例》等法规,从公务员的聘用、培训、管理、奖惩等等方面完善公务员制度:1、与贯切落实中央《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相协调,我市应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改革,为建设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证。2、制订严密的制度对党员干部进行监控,防止权钱交易,如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的“两公开”制度,赋予公民有获得公务活动公开的权利,实施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期间、离任等规定相配套的“全程化监督”机制等。3、建立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我市虽然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建立了领导干部工资收入公开制度,但这不同于我国香港和其他国家推行的具有较强反腐败功能的财产申报制度,我市应加快建立和完善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如完备有效的公民财产申报纳税制度,金融与不动产所有权实名制度,完全取缔灰色收入的党员干部待遇制度等。4、实行高薪和公积金制度,高薪和公积金制度是我国香港和西方法治国家有效防止公务员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目前已完全有推行这一制度的经济条件,我市工资关系中存在的党政机关干部工资待遇明显低于企事业单位员工工资的不合理问题,不但不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到公务员队伍,而且容易导致公务员因低工资而工作无责任感、荣誉感,甚至以权谋私、接受贿赂或者“执法毁法”。我市在提高公务员素质的同时,应以立法形式建立高薪和公积金制度,提高党政机关干部工资和待遇,使广大党员干部具有荣誉感、责任感,达到“不愿贪”,从而使他们更有一种责任感去履行工作职责、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公务员有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我市铲除腐败的土壤才有可能,依法治市才有现实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