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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与法治

  1、 明确反贪机构的名称、组成、隶属关系以及人事、经费来源,使反贪机构有相当的独立性。《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明确规定,设立反贪机构为廉政专员公署,由廉政专员、副廉政专员及获委任的廉署人员组成;直接隶属于特区行政长官,除行政长官外,廉政专员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辖。在人事任免上,廉署人员不属于政府公务员系统,实行不同于公务员的管理,招聘廉署人员不需通过公务员铨叙委员会,而为防止工会干涉等问题,廉署有解雇其人员免释权。在经费方面,廉署经费由政府一般收入中拨付,由于有特区行政长官的支持,廉署在取得经费的途径和方便性都远非其他政府部门可比,而且弹性也比较大。通过以上立法,保证了廉署的独立性,而正由其独立性才最有效和充分发挥了廉署反腐败的功能。 
  2、赋予廉署独特和超然的职权,并给以法律上的保障。香港《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廉署专员的职责,除给予一般性的权力外还赋予了廉署人员比警察要大的一系列特权,主要有:(1)特别搜查和扣留权,廉署人员在调查贪污罪案时,如有理由怀疑某人犯有贪污行为,即可对该人进行搜查,并可因需要携同专员之同意书且得到必要之协助,进入及搜查任何公共机构或其办公事处、登记处及其房间,将其中任何人士扣留,直至搜查出可作证据的任何物品为止;(2)拘捕及使用武力权,凡获廉署专员授权代其执行职务的任何廉署人员,如果有理由怀疑某人犯有贪污行为,可不用拘捕令而将其拘捕,而且在执行拘捕时可视当时情况使用合理武力,如有理由相信应于拘捕的人藏身于任何屋宇或地方,必要时可使用武力进入任何拘捕对象藏身的屋宇或地方;(3)特别调查权,可调查及查阅任何人士的任何股份帐目、银行帐目、文件、保管箱或其他资料等,如有理由,可向裁判司提出申请扣留护照等旅游证件;(4)检控权,对于政府公务员生活标准或拥有财产超出其收入而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廉署即可认定该公务员违法,通过律政司向法庭起诉。另外,为确保廉署权力的运用与行使,香港法律对干预、阻碍廉署权力行使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而使廉署的权力有法律的保障。 
  3、规范了既治标又治本的执法机制,使廉署执法工作有章可循,且操作性强。为彻底解决在香港和世界各国反贪史上“贪污丑闻——肃贪行动——再现贪污”这一恶性循环的怪圈,《廉政专员公署条例》规定了廉署的三个主要职能机构: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执行处是廉署的调查部门,也是廉署最大的一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调查、处理涉嫌贪污等罪行的举报;防止贪污处是廉署中负责审查的部门,其任务是设法堵塞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在组织和行政程序上的漏洞,减少贪污的机会;社区关系处是廉署内的第二大部门,主要职责是引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策动市民支持肃贪倡廉工作,同时也向政府部门及公务员宣传贪污的祸害,从而减少政府部门及公务员中的贪污受贿行为。从廉署的三个职能机构完全可以看出,香港政府的廉政建设采取的是治标又治本的执法、预防、教育三管齐下的全新工作方法,对腐败行为又打又防的同时注意社会综合治理手段的运用,这些做法对肃清香港吏治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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