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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与法治

  4、规定了廉署内部建设和廉署人员薪金等福利待遇,从法律上保障了廉署有一流的装备和人才。法律赋予廉署在人事、经费等方面有相当的独立性,从法律上保障了廉署拥有先进的录音、录像、监听、追踪等一流的设备和器材;而另一方面,法律也从廉署人员的选任、管理以及相对高于其他部门同级公务员薪金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从而吸引了高素质的职员加入到廉署队伍中去。 
  5、为防止廉署“执法毁法”,香港法律对廉署作出了必要的制约和限制。香港廉署权力超然,自身能否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是一个难度非常高的课题,为此,香港法律规定了一套制约机制:(1)在赋予其权力的同时加以必要的制约,对廉署的特别调查权、搜查扣留权、拘捕权等权力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廉署人员行使调查权没有获得廉政专员授权而又假称获适当授权,即属违法,如罪成立,可被判罚2万港元及监禁1年;(2)赋予立法会、司法机关、行政会议等部门对廉署权力予以制约,如香港的司法机关有司法审查权,廉署在行使扣留涉嫌人士的旅行证件等权力时必须先经法院许可,而且廉署必须就其工作等情况向行政会议汇报或者回答立法会议员所关注的问题;(3)设立由政府官员和社会人士组成的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四个咨询组织,廉署工作必然受到这些组织的监督和制衡;(4)成立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人员组成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专门监察廉署对投诉其人员的处理情况;(5)内部制约和传媒监督,廉署内部设有一个内部调查及监察单位,名为L组,专门调查廉署人员涉及贪污及相关刑事罪行,另外,香港享有高度的新闻自由,廉署工作也一向受到传媒的监督。 
  (二)法治是香港政府加强廉政建设的保障,是香港政府廉政建设成功的源泉 
  廉政建设法制化,只是香港政府为推行廉政建设提供了前提。香港能成功加强廉政建设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香港社会具有良好的法治环境, 如前所述,在法律至上的香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治标又治本的廉政法律制订出来,全社会都严格依法办事。因而,一方面,具有公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有荣誉感和责任感的公务员在完善的公务员制度面前“不愿贪”也“不能贪”,另一方面通过廉政公署严格执法(如从1974年2月到1977年10月,廉政公署以贪污罪一共逮捕了260名警官。④),广大市民以行使举报权、监督权去维法(第4任廉政专员班乃信在第三届国际反贪污会议上就廉政公署组建十多年来取得的成就时所总结的那样,“社会人士对贪污已不像以前那样采取容忍的态度,且更愿意举报贪污;1974年以来,已接获逾31500宗举报。⑤),使公务员“不敢贪”。香港政府廉政建设取得成功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有这样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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