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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与法治

  (三)香港政府的廉政建设有力地维护了法治,促进了香港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 
  香港法治与政府廉政建设的发展史充分说明了廉政建设对于实现法治的重要性。 
  一方面,如前所述,香港在1974年以前廉政建设上不去,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充满整个香港社会,警察等政府部门已视贪污为“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刷牙一样自然”,工商业视“不行贿办不成事,不给好处做不成生意”为商业信条,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漠视和厌恶,政府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甚至践踏法律,这必然导致人民丧失对政治体系的信心,失去对政治权力的认同,在这种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不可能实现法治,从而必然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和制度的不稳定,。 
  另一方面,廉政建设的成功,促进了法治的发展,整个社会便形成有序的良性循环。香港通过廉政建设法制化和廉政公署的严格执法,促使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增强市民对政府特别是对法律的信赖,这些都是法治社会赖以存在的“土壤”。 
  三、我国法治与政府廉政建设的现状 
  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组成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基本达到了“有法可依”,全社会以法律为权威的观念正逐步形成燎原之势,我国党和政府也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的法治战略。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时而发生, “人治”还在当前一定范围内存在,在我国实现法治还只是一个“重要目标”,还需要一段漫长的历程。 
  而对于反腐败,我们国家早已完全认识到其重要性,“反对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为反腐败,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而且要求“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止腐败现象”。⑥为标本兼治腐败,我国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防止其受到剥削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并塑造和宣传了正面人物孔繁森、邱娥国等一大批先进典型和学习榜样;二是“靠法制,搞法制要靠得住些”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到《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党纪政纪规定,我国正逐步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建立了党内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三是设立了纪委、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等一系列反腐机构,形成了分工细致,党、政、司法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四是“重典治吏”,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先后果断、严厉查处了陈希同、王宝森、许运鸿、胡长清、成克杰等一大批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1999年“查结各类案件130414件,处分132447人,其中县处级干部4092人、地厅级干部327人、省部级干部17人”。⑧但我国反腐败效果又如何呢?“这几年来,反腐败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离党中央的要求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期望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从当前情况看,有些消极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任务还相当繁重。”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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