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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与法治

  为维护其统治,港英政府颁布大量法律,依法治理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其中主要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是对香港行政的主体——拥有20万人的公务员队伍实施管理的公务员制度进行改革,使其具有明显的养廉效能,从而促进和保证政府行政的廉洁与高效;二是颁布了大量反腐败法律,特别是1973年发生的英籍高级警官葛柏涉嫌贪污430万元在保释期间逃离香港事件,导致港英政府制订了《香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并成立了直接隶属于港督的独立反贪肃贿机构——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为ICAC)。作为香港政府廉政建设的关键步骤,廉政公署的成立,对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给予了致命的打击,廉政公署在反腐败过程中,严格依法打击了包括葛柏在内的各种腐败分子,到1977年2月,“将恐惧感深深地打入贪污者心灵”的努力已经相当成功。廉政公署在其组建十多年来就取得了不凡佳绩,获得了香港广大市民和国际社会的认可,1987年,第三届国际反贪污会议在香港召开,第4任廉政专员班乃信在大会上作出了如下总结:“使政府机构比以前更为廉洁,60年代末及70年代初普遍存在于政府机关的集团式贪污已基本铲除……市民对政府的观感也有所改变,认为现在政府普遍廉洁”。 
  二、法治与香港政府廉政建设的特点 
  (一)治标又治本的廉政建设法制化,是香港政府有效推行廉政建设的基石 
  作为法治社会的最基本要求,香港推行廉政建设 ,首先想到的就是完善香港治标又治本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使廉政建设法制化。 
  一方面,改革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成为一支强大的抵制各种腐败现象的力量,这是香港廉政建设能取得可喜成绩的重要因素。为尽可能铲除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根基,香港政府修改了《皇室训令》、《殖民地规则》等法律,从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岗位制约和公务员的培训、物质保障、道德纪律等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公务员高薪养廉等物质保障措施,吸引了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公务员队伍。公务员制度改革,使香港公务员素质整体上大幅度提高,香港公务员真正具有了公务意识、荣誉感和责任感,这符合香港政府“一个公务员的公务意识、荣誉感和责任感,同他的廉洁奉公精神成正比”的主张,因而香港公务员大多廉洁奉公,他们“不愿贪”,包括监督机制在内的完善的公务员制度也使广大公务员“不能贪”。这些措施,最大可能地铲除了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赖以存在的“土壤”。 
  另一方面,先后颁布《防止贪污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等法律来开展肃贪倡廉,这些法律体系严密,对贪污贿赂等各种腐败现象如何认定、反腐机构如何运作及如何有效进行法律监督等都给予了明确规定,这种体系完整、治标又治本的廉政法制,是香港廉政建设的最大特点,也是其成功的关键,不但促进了香港社会法制的健全,而且也成为香港政府通过反贪机构——廉政公署开展廉政建设的重要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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