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学的生命在于批判”。
科学在试错中前进,在大胆猜想、缜密求证和细致反驳中发展。不同流派的争鸣、不同观点的交锋是科学发展的重要推动。真理越辩越明。而囿于各种功利的考虑(对过去痛苦经历的恐惧、对伤害同人感情的担心、怕影响人际关系的顾忌等),也囿于自身学术批评能力的不足(真正的学术批评需要批评者更高的学术判断能力),迄今为止,中国刑法学界尚未形成真正严肃的学术评论和学术批评的学术氛围。时下中国刑法学见怪不怪现象是:一方面,刑法学的论著连篇累牍,另一方面,真正的学术批评、理论争鸣则几付阙如。偶尔见著报端刊尾的所谓“评论”往往也是作者事先安排好的借他人之口推销自己“产品”的“托儿”,无一不是谥美吹嘘之词。难得一见的直接的理论交锋则往往演变为个人意气之争。一句话,时下中国刑法学还没有养成批判的精神和批判的传统。批判性本质的缺乏是造成中国刑法学科学性不足、没有自己的独立品格的又一重要原因。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曾经将当今包括一般认为的社会科学在内的所有知识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旨在捍卫现存社会秩序并为其提供合法性的“法理型”知识,另一种类型则是旨在把社会及法理型知识作为自身研究对象并保有对一切规范准则的合法性进行批判的知识。在他看来,只有后一类知识才能称其为“社会科学”。
这一论断表明,“批判是科学的生命。” 学者作为专门从事学术研究的社会群体,应当是时代的代言人,公众的眼睛,社会的良心。如果说军人的天职是服从,那么,学者的天职则在于发表和权威相抵牾的议论,把结论当作问题加以质疑和研究。 因此,中国刑法学要想塑造自己独立的人格,成为一门真正的社会科学,就必须培育批判精神。真正科学意义上的刑法学研究,不论是对条文的注释,还是对刑法哲理的阐发,都应当保持对现行刑法规范和现实刑法现象的评析、批判。刑法学说和刑法理论要获得进一步升华,也必须对现行“权威”的刑法学说和刑法理论进行再分析、再批判,通过再分析、再批判,才能使刑法理论不断推陈出新,创造出更多的新理念、新思维。
当然,严肃的学术评论和学术批判提倡的是不同学术观点和思想的真正争呜和交流,而不是阶级斗争时代那种粗暴简单的政治评判和人身攻击。首先,要为学术批判营造适当的外部环境,尽力避免非学术因素介入甚至起支配作用。政治权威不要随意干预纯粹的刑法学理论争呜和学术批判,刑法学者也不要卑躬屈膝动辄敬请权威“赐教”。其次,学术批评本身必须遵守学术批评的规范。批评者“必须放弃高高在上的态度和简单粗暴的方式,科学地严谨地考察评论对象,以开放的姿态思想放下自己固有的标准和既定的法则,接受评论对象所包含的新信息,并据此努力改变自己的成见,使自己的理论水平在这种交流中得到提高。而后又根据这些新的认识,更好地进行理论判断和理论创新,使评论与评论对象、批评与批评对象之间形成双向的、相互促进的交流和创造关系。”(未完待续)
【注释】 bodyzhu
见储槐植:《罪刑矛盾与刑法改革》,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见张明楷:《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6 期;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晓枫主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5、316页。
晓枫主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5、316页。
引自(日)庄子邦雄:《刑罚制度的基础理论》,载《国外法学》1979年第4期。
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9—289页。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6卷(一册),第415—416页;第4卷,第233页。
见(法)E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8页。
见高铭暄、陈兴良:《挑战与机遇:面向市场经济的刑法学研究》,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
见储槐植:《论我国犯罪学理论框架及研究目标》,载《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4年第1期; 《犯罪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载《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6年第3期。
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自序“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与刑法理论”。
秉松、王世洲、樊文的论著中涉及此内容。
见何秉松:《刑法教科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42—145页。
照王世洲教授的理解,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双重结构犯罪概念包括从犯罪的基本属性方面说明犯罪的内在本质或实质内容的狭义“犯罪概念”和从犯罪的具体特征方面说明犯罪成立的构成条件的“犯罪构成”两个层次。参见王世洲:《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与功能》,《法学研究》,1998年第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