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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中)——反思与展望

  在刑法学的论著中,学术语言的失范也是一个司空见惯的问题。表现在:一方面,一些论著流行话语盛行,充斥着貌似真理的常识性判断或者应景媚俗的政治性语言;另一方面,一些文章晦涩难懂,用语生僻,读来使人如坠五里云雾。试想,没有一个科学、规范和具有约束力的刑法学学术语言体系,中国刑法学的独立的学术品格从何谈起?!刑法学命题与生活常识和政治口号有何区别?!刑法学者的沟通、交流和学术批评又有何基础?!
  中国刑法学学术规范的欠缺,还在于科学的学术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的欠缺。令人困惑的现象是,一方面,尽管中国刑法学生产了大量的学术作品,但由于没有建立科学、客观的学术评价制度,对刑法学作品的良莠很少有人关注,更缺乏严肃的学术评价,以致刑法学作品的数量多少往往成了评判一个学者学问、水平和权威的主要标准,导致刑法学作品的生产越来越脱离学术性和科学性,而愈益功利化和商业化。另一方面,国家级、省部级、各学术研究单位以及各级学术组织却不乏名目繁多的科研成果评奖活动。但由于成果评奖的机制缺乏科学性、公开性和民主性,缺乏规范的匿名评审制度,一些人不是把心思放在提升参评作品的学术水准上,而是热衷于在评奖的过程中进行黑箱操作和人情交易,如此评选出来的获奖作品其学术水准和公信度也就可想而知了。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恰恰表明了中国刑法学学术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的欠缺。其后果则是导致中国刑法学缺乏学术进步的激励机制。
  最后,中国刑法学学术规范的欠缺,还在于缺乏学术传承和学术积累的机制与传统。反省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中国刑法学的表面繁荣现象,我们恐怕应当承认中国刑法学由于缺乏学术传承和学术积累,多年来实际上做了许多无效劳动,重复研究了许多他人早已研究并且已经形成结论的学术问题。这是造成中国刑法学研究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的原因,也表明中国刑法学还没有真正确立其具有学术创新激励机制的学术规范。在中国社会科学界,为了解决学术传承和学术积累的形式规范问题,有人主张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也应当建立一套形式规矩,写社科论文要象写自然科学论文一样,遵守一个类似八股的程式,首先是进行文献综述,明确说明关于这一课题前人已经做的工作、目前的进展情况;第二步,才进入作者本人的讨论;最后,还要有一个结论,说明作者的创造性何在。 此说或有矫枉过正之嫌,但这也许是治疗中国社会科学包括中国刑法学研究缺乏学术传承机制的积弊的一剂良药。也许只有这样,我们的学术研究才能确立学术传承的机制,形成学术积累的传统,使刑法学的学术研究真正建立在尊重、借鉴和超越前人已经取得的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并通过学术创新机制的激励作用,不断深化中国刑法学的研究,不断地提出创新的、言之有理有据的理论洞见。
  因此,笔者以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刑法学要提升自己的学术品格,成为一门真正的社会科学,就必须从形式上建立起自己的学术规范,严明自己的学术纪律。而引文和索引的重视、学术语言的规范、学术评价机制的确立、学术传承传统的形成,则应当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四个基本环节。
  (三)“学术的本质在于创新”
  时下中国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就其数量而言,不仅在法学各学科中首屈一指,而且堪与任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抗衡。但是,鸿篇巨制的背后是思想性和创新性的严重匮乏。首先,从刑法学理论体系上说,我们的刑法学说穿了无非是不同时期、不同国别的外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中国版本,在总体上仍然带有我们不愿承认的“移植”品格。民国时期的中国刑法学可以说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学的简单翻版,五十年代以后的新中国刑法学则基本抄袭了原苏联的社会主义刑法学。八十年代后虽然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口号,但现行刑法学理论体系本质上仍然难谓有何中国特色或者理论创新。其次,从刑法学研究的内容来看,问题似乎更为严重,突出地表现为简单移植和低水平重复,移植过程中更存在并不鲜见的消化不良现象(包括文字上的和内容上的)。法学界公开或者半公开地流行着的所谓“日本抄德国、台湾抄日本,大陆抄台湾”的说法,对时下中国刑法学的一些作品来说并非恶意诽谤。抄袭的说法或许难听,也有侵犯著作权之嫌,但与庞大的作品数量相比较,中国刑法学自己的独立的学术思想不足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
  面向二十一世纪,中国刑法学应当在思想性和创新性方面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创造新思想并传播新思想,这是培育中国刑法学独立人格和刑法学学科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当代刑法学家和新一代刑法学人的重要使命。思想是什么?根据毛泽东同志的界定,思想不是感性认识,思想应当是理性认识,正确的思想应当是根据客观事实提练出来的符合客观规律的理性认识。 创造新思想的关键在于建立理论创新的机制。前面提及的自主品格的养成、学术评价机制的确立和学术传承传统的积累等学术规范要求,可以说是形成学术创新激励机制的形式方面的保证。而推动学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则在于学术研究对研究对象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中国社会的犯罪和刑法问题,中国刑法学应当直面中国社会的现实,研究中国社会犯罪和刑法特有的问题和情况(当然,这不应当被曲解为反对研究外国的犯罪和刑法问题,借鉴外国的刑法理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道理,应当是人所共知的)。一方面,中国刑法学者应当真正解决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问题(这是我们一向强调却一直没有真正解决的),反对纯粹躲在书房坐而论道、闭门造车的学风,大兴关注现实、调查研究、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根据理论创新和学科建设的要求,中国刑法学对犯罪和刑法的研究不应当仅仅停留在犯罪和刑法的现象性描述上,而应当揭示犯罪和刑法现象背后的决定犯罪和刑法走向的内在规律。这是提升中国刑法学学术水准、解决理论创新的关键所在。对当代中国刑法学而言,具有迫切性的问题是解决刑法学研究走势被动地尾随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问题。现实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应当是刑法学的评判对象,而不是刑法学的论证对象。刑法学应当通过对现实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即现实刑事法制的分析,揭示隐藏在其背后的客观规律即刑事法理,并根据所揭示的刑事法理评判现实的刑事法制,提出完善现实刑事法制的理论方案。对现实刑事法制的超越,对终极刑事法理的追求,应当成为中国刑法学不断创新的永恒的动力。只有这样,中国刑法学才能真正解决理论创新的机制,从而成为一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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