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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中)——反思与展望

  因此,我们主张,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刑法学,在观念定向层面,应当继续致力于批判刑法万能主义,张扬刑法的谦抑观念,不仅应当使刑法谦抑成为所有中国刑法学者的共识,而且应当使刑法谦抑观念为社会公众尤其是决策机关所接受,成为国家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刑事政策基础。在制度设计层面,则应当致力于根据现代法治原则和法律体系职能分工,界定刑法谦抑的基本原则、具体标准和法律界限。
  (二)更新刑法观念,应当彻底破除刑法工具主义观念,实现刑法机能观的根本转换。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印象中,刑法就是“刀把子”,就是执行阶级专政职能、镇压阶级敌人反抗、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因而“以暴力镇压为主要功能的刑法,就成了历代刑事立法的共同特征,并构造了中国刑法的主体形象。” “其结果是,刑法的确立和变更,取决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刑法的适用,随政治形势而变迁;刑法学的研究,以符合立法和实际需要为原则。这种实用主义的刑法观,不仅阻碍了刑法理论的更新和发展,而且也使刑事立法缺乏长远预见。” 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刑法学应当彻底破除这种刑法工具主义思想。
  其实,刑法并不仅仅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工具,甚至主要不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工具。从纯粹功利主义的角度考虑,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其实并非必须有刑法。新中国建国三十年没有制定一部刑法典,我们的国家专政机关照样有效地打击和惩治着各种各样的刑事犯罪,在总体上保持了引以为自豪的良好的社会治安,即是明证。但是,现代刑法典是以罪刑法定为灵魂的体现国家刑罚权制约和自我制约双重机制的封闭性的规则体系。它所确立的刑法规范不仅是作为规制对象的全体公民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掌握国家刑罚权的司法者的裁判规范。刑法在为司法者提供认定犯罪和惩罚罪犯的法律依据的同时,也限定司法者只能在刑法允许的规格和标准范围内定罪量刑。因此,在本体论意义上,现代刑法典不仅具有促进人民遵守体现社会规范要求的刑法规范的积极的规范机能,而且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的限制国家刑罚权任意行使的消极的规制机能。在价值论意义上,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免遭犯罪侵害是刑法的基础功能,也是刑法的工具性的渊薮所在。但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刑法还应当具有防止司法者滥用国家刑罚权而非法侵犯被指控为犯罪的公民的权益的作用,这就是刑法的保障机能。司法者只能对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危害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并据以定罪量刑,同时保障遵纪守法的公民生命、自由、财产不受司法者的刑罚擅断的侵害。在此意义上讲,刑法应当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即便是对确认有罪的人也只能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判处刑法规定的符合实体正义原则的刑罚,严禁对犯罪人适用法外刑,从而保障犯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司法者的刑罚擅断的侵害。在此意义上讲,刑法又应当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正是在此意义上,李斯特说:“刑法典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它既不是在保护法律制度,也不是在保护集体,而是在保护它所抵御的人。它同犯罪人达成一项文字保证,对他们的惩罚只是当具备法律条件时才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实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两句话是一道屏障,保护公民免受国家权威、多数人的权利、利维坦的侵害。我早就指出过,刑罚是受法律制约的国家的惩罚权。现在,我可以说,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樊篱。” 现代刑法典的这种维护秩序和保障自由的价值平衡体现了刑法的最高价值——实现社会正义。司法者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人定罪量刑,代表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要求,对司法者行使国家刑罚权进行限制以防犯罪人人权受非法侵犯,代表的是保障自由的价值要求,两者的平衡恰恰是社会正义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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