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独立学术品格的完整塑造
(一)中国刑法学应当获得对现实政治和法律实践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提升中国法学的独立品格和学术水准是时下中国法学界的共同话题。中国刑法学自然也不例外。对中国刑法学而言,最为迫切的课题也许就是提升刑法学研究的独立品格。回顾历史,由于
刑法的特殊的工具性,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曾经深刻地影响过中国刑法学的走向和轨迹,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想在新时期刑法学研究中也普遍存在。过分强调刑法学研究的党性原则和阶级性原则,突出刑法学研究为政治统治服务,为打击犯罪、维护秩序的现实需要服务,片面强调刑法学的实用性和功利性,轻视刑法学自身的学科建设和独立的
刑法法理研究,是时下中国刑法学成果众多却不能提升学术品位、不能保持自主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国初期,我国先后开展了“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动,当时的刑法学研究自然围绕“镇反”、“三反”、“五反”、稳定新生的人民政权的需要而展开。但过分强调
刑法理论为政治斗争服务,忽视刑法学的独立品格的塑造,使新中国刑法学从其产生伊始即依附于现实政治。1957年,毛泽东主席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我国刑法学展开了一场如何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的大讨论。这一讨论,加剧了刑法学政治化的倾向。从此,用简单的政治分析代替缜密的法理论证成了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流行趋势。这种流行趋势甚至蔓延至新时期中国刑法学研究。在八十年代,中国刑法学公开发表的著述不乏对“严打”方针和实践的全面论证和简单肯定,而极少对“严打”的理性思考,尽管许多刑法学者私下里对“严打”颇有微词。九十年代初,中国刑法学展开了判断犯罪的生产力标准和法定犯罪构成标准的大讨论,有些学者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用抽象的以至庸俗化的生产力标准取代法定犯罪构成标准认定犯罪的主张。甚至中国刑法学界还展开了对所谓“能人犯罪如何处理”的讨论,有些学者公开提出了对所谓能人犯罪应当网开一面,让其戴罪立功,不以犯罪论处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可笑建议。这些现象都反映了中国刑法学对现实政治和法律实践的简单盲从,表明中国刑法学缺乏应有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我们批评中国刑法学独立性和自主性不足,并不是要使中国刑法学回到象牙塔,纯粹以治学本身为目的;也不意味着我们认为刑法学仅仅是一种与现实政治和法律实践无干的“纯粹的知识体系”。我们承认,作为应用法学的刑法学,在任何时候都离不开那个时代的现实政治和法律实践,总要为一定时期的现实政治和法律实践服务。中国刑法学毫无疑问应当为时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一现实政治和法律实践服务。但是,不能把刑法学为现实政治和法律实践服务狭隘、庸俗地理解为简单地论证国家的现实政治行动和方针政策,不加分析地肯定现行的刑事政策、刑法制度和
刑法实践。“真正的社会科学,要根据它的科学研究是否能够独立于各种世俗权力、独立于经济和政治权威的干预来加以判定。”
刑法学为现实政治和法律实践服务的本来使命应当是,通过科学的、理性的、独立的学理研究,发现现实政治和法律实践存在的问题,找出现实政治决策和法律实践活动应当遵循的客观规律,从而提供真理性的认识,导引现实政治和法律实践,而不是尾随现实政治和法律实践。简言之,法学家的使命在于发现规律,论证真理。只有在发现规律和论证真理的过程中,刑法学才能一方面为现实政治和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另一方面则获得对现实政治和法律实践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建立其自己的概念、判断、范畴、语境,形成不只是简单诠释权威命令的知识和判断体系,从而成为一门真正的社会科学。
当然,中国刑法学要获得独立性和自主性,需要外部和内部环境的支持。国家应当为刑法学的研究提供民主、宽松、和谐的外部环境。刑法学的研究主体则应当摆脱中国知识分子自古有之的入世心态,而唤醒特立独行的精神与人格,同时还应当勇于、敢于和善于坚持真理。
(二)确立学术规范,严格学术纪律。
1994年至1995年中国社会科学界开展的“社会科学的规范化与本土化”的主题讨论,是一场关于学术规范和学术纪律的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学术讨论。这场讨论明确提出了“提升社会科学,确立学术评价体系,严格学术规范要求”的口号。但中国刑法学似乎对这场讨论未有察觉,除陈兴良教授形象地提出过建立“专业槽”的概念外,迄今为止,还没有人专门关注和研究刑法学的学术规范和学术纪律。但这绝不意味着中国刑法学不存在学术规范和学术纪律问题,也许恰恰反映了中国刑法学对学术规范和学术纪律的麻痹和忽视。 流行的那些赤裸裸的学术造假行为,如公开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将外国学者的著作译成中文后直接挂上自己的大名、利用小米加步枪式的剪刀加糨糊的办法或者利用现代化的复印机、扫描仪之类的高科技手段,直接剪接、拼凑、粘贴、复印、复制他人成果,在短得令人难以想象的时间内炮制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的鸿篇巨制双收名利,或者公然以自己的权势和金钱公开强占或收买别人的成果供自己评定职称、晋升等等现象,则已非本文所论的学术规范问题,而是一种社会腐败症候。尽管其性质更为恶劣、危害更为严重,但这种学术造假行为已非学术问题,因而超出了本文所关注的范围。)反思时下中国刑法学,作为整个中国法学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科学通病的基本学术纪律不明确、学术研究基本形式规则不遵守、学术评价机制不健全、学术研究无传承更无创新等失范和无序现象,在中国刑法学并不少见,有些方面可能还相当严重。时下的中国刑法学研究往往不愿意遵守科学研究所应当遵守的起码的形式规范,许多论著往往只有少量的学术引文或索引,有的长篇大论甚至几十万字的鸿篇巨制从头到尾没有一个学术引文或索引,给人一种论著所论全是作者个人洞见的印象。其实,事实远非如此。我们的一些学者好象很是害怕公开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思想,担心如此一来是否就显得自己没有学问。其实,这种顾虑大可不必。从学术规范角度分析,引文不仅具有如朱苏力教授所分析的四大功能, 而且还表明了引用者对他人学术成果的尊重,同时也反映了引用者的勤学博闻和治学严谨,有百利无一害,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