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更新
刑法观念,应当彻底破除重刑主义观念,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方式。
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具有多样性,而刑罚则是国家代表社会对犯罪作出的正式反应方式。与
刑法工具主义、
刑法万能主义以及绝对主义犯罪观相联系,支配着中国社会对犯罪的正式反应方式的主导观念则是重刑主义。
重刑主义的经典表述是春秋战国时代法家所谓的“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
按照法家重刑主义的逻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 在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下,为了达到令民畏服的目的,中国历代封建刑律莫不采行严厉的生命刑和身体刑,不仅法定死刑和肉刑罪名名目繁多,而且盛行法外用刑;不仅发明了人类智慧可以想象的一切极尽残酷之能事的刑罚执行方法,而且普遍采用公开执行的方式。同时,为了强化刑罚的威吓和控制效果,还普遍建立连坐族诛制度,企图以此惨绝人寰的刑罚发挥最大的吓阻功能,收“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的预防效果。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一般说来,刑罚应该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人呢?……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 “无论历史和理性都同样证实这样一件事实:不考虑任何差别的残酷手段,使惩罚毫无效果,因为它消灭了作为法的结果的惩罚。” 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血淋淋的刑罚史,用法愈重则国愈乱,刑愈滥而国愈穷,重刑遏制犯罪的初衷却导致专制统治被犯罪所颠覆的结局,对重刑主义关于刑罚的逻辑误导和历史误读作了最好的诠释。
新中国刑事法制实践和刑法理论研究本来已经对重刑主义进行过必要的清算,但是由于文化的惰性和历史的积淀,特别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犯罪态势的趋恶,“治乱世用重典”的重刑主义思想又重新抬头,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近十多年来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国刑法学界也出现了重刑化的理论主张。然而持续十多年不断进行的“严打”所投入的超量刑罚资源并没有遏制建国后最为严重的第五次犯罪高峰的持续攀升。刑罚量有限而犯罪量无限,如果遵循重刑主义的逻辑,继续不加分析、不计成本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地超量投入刑罚,刑罚量与犯罪量同步增长,将使刑罚趋于极限。如果犯罪继续恶性增长,刑罚必将难以为继,而形成基础性的刑法危机。
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刑法学,应当彻底摆脱重刑主义思想的羁绊,树立“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刑事政策思想。“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本来是新社会防卫论和新社会防卫运动提出的一个刑事政策口号。按照其代表人物马克•安赛尔的归纳,新社会防卫论的要旨在于:(1)对现行的与犯罪作斗争的制度进行批判性的研究, 甚至提出质疑;(2 )联合所有的人文科学以对犯罪现象进行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反对单纯强调刑法对犯罪现象、法学家对犯罪现象的研究以及所谓解决办法的专有权这一传统观念;(3 )利用对现行制度的科学批判及与人文科学的合作,并遵照以下两个互为补充的指导思想建立一个崭新的以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刑事政策体系:一方面,坚决反对传统的报复性惩罚制度,另一方面,立志坚决保护权利,保护人类,提高人类价值。 可见,新社会防卫论的核心在于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通过多学科的研究提出符合我们这个时代要求的对打击犯罪更有效的反应方式和战略。 笔者并不认为可以不顾国情、 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现实犯罪态势的差异,而全盘照搬新社会防卫论的刑事政策思想和措施,但新社会防卫论所提出的“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口号所蕴涵的科学的、人道的和理性化的刑事政策思想,则应当为我们所借鉴,而成为中国刑事法制实践和刑法理论研究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
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首先必须认识到刑罚作为一种心理威慑力量的作用的局限性。只要我们承认犯罪源于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矛盾和社会结构中引起犯罪的诸多致罪因素的综合力量作用的结果,就应当合乎逻辑地得出刑罚作为一种来自外部的心理威慑力量,显然不可能与促成犯罪的社会基本矛盾等深层次原因相抗衡的结论。 只有在消除或者减少社会矛盾与社会结构中诸多致罪因素的作用力的前提和基础上,刑罚才能发挥其预防犯罪的功能。刑罚量的投入与犯罪率的高低不可能成简单的反比关系。社会矛盾的普遍存在性决定了社会结构中致罪因素不可能被完全消灭,因而犯罪也不可能完全被消灭。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构筑刑罚的堤坝,使文明社会不被犯罪的激流所淹没,也就是如何将犯罪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正常范围内。刑罚的作用有限,刑罚必须与其他犯罪控制对策协调配合,才能发挥其预防功能,刑罚不可能消灭犯罪,这就是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时我们首先应当确立的刑罚相对性观念。
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要求中国刑法学对现行的与犯罪作斗争的制度进行批判性的研究,在联合其他人文科学展开对犯罪现象的多学科的一体化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理性、科学和现代法治精神,构筑符合二十一世纪时代要求的刑事政策体系和刑罚制度。最近十多年来,国家决策机关正确地提出了“综合治理”是解决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治本措施,而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只是治标的手段的刑事政策。但面临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和不断发生的严重罪案这个“近火”,综合治理似属救不了“近火”的“远水”。即便是局部开展的所谓“综合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我国现行的与犯罪作斗争的模式基本上是国家本位的以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中心的犯罪控制模式。犯罪现象是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的手段应当是动用社会力量消除犯罪的社会的致罪因素。所以,李斯特讲,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面向二十一世纪,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格局的社会结构的形成,国家应当将一部分与犯罪作斗争的权力从国家刑罚中分割出来还给社会,使刑法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 从主要以刑法报复性的惩罚作为对付犯罪的策略到主要根据有效的社会政策控制犯罪,从国家本位的犯罪控制模式到国家与社会双本位的犯罪控制模式,需要中国刑法学对现行的刑事政策和刑罚制度进行彻底的反省和质疑,涤荡其报复主义、惩罚主义和重刑主义的成分,赋予其理性主义、人道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内核,在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均衡的基础上,以促进犯罪人重新社会化、复归社会从而预防犯罪为刑事政策和刑罚制度的基础价值。同时也需要中国刑法学冲破学科藩篱,联合其他人文科学对犯罪现象进行多学科的综合研究,为国家与社会双本位的刑法运行模式及其控制犯罪的社会政策提供科学的理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