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财政专项资金运用方式,以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参股等形式,重点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于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完善科技金融财政支持措施,进一步调动商业银行从信贷投向上支持和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积极开展科技投融资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科技金融服务公司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联动”、“保贷联动”等服务创新,提高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能力。鼓励各区县财政出资,与开发区、产业基地和企业联合组建区域性民营企业担保基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业务品种,加强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互保联保融资机制,规范发展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完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积极促进银企交流对接,加大对成长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民营企业实现信用增级和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委、上海银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七、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二十五)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水平。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要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对重大民间投资项目,由有关政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加大服务跟踪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本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和协调推进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全面落实《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定期公布各类信息,搭建平台,加强宣传,引导民间投资行为。(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
(二十六)改善和优化民间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子女就学、就医,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保证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其员工同等的待遇。积极、客观、公正地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推动上海经济发展、社会民生、城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反映民营企业在民间投资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运用典型案例,形成专题宣传,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