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航运服务领域。积极拓宽民间资本进入航运领域的渠道和途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设立船舶供应、交易、管理,航运经纪、咨询,船员服务,码头服务,仓储服务,货运代理,货物运输,报关服务等航运服务企业。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邮轮产业领域。鼓励有实力的民营航运企业参与设立航运金融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等)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积极吸引国内商贸流通领域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总部或其营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货代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入驻上海。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商品特许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区地标性商业中心、郊区商业商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三、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推动民间资本在新兴产业发展中取得新进展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重点突破、引领发展”的原则,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由本市已设立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市、区县规划土地部门根据地区相关规划,在项目建设用地方面予以保障,鼓励区县在资金等方面,加大配套支持力度。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以及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等,这些申报在获批(或取得相应资格)后,按照规定予以享受税收、资金等优惠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新兴服务业。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发展咨询、会计、审计、法律、经纪、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业,以及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节能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由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鼓励区县加大资金配套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以及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等,这些申报在获批(或取得相应资格)后,按照规定予以享受税收、资金等优惠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广告、会展、设计等服务业民营企业及其相关业务收入,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