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完善收费补偿机制,引导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方式进入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领域。研究出台本市郊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市级建设财力补贴政策实施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郊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行政府补贴,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公共绿地建设。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支持有资质的民营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养护、城市环卫日常运营维护。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建设保障性住房。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住房的投资建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租赁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支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在建设保障性住房中,通过申请中长期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信托产品等途径,筹集建设资金。对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业绩良好的民营企业,可在资质升级、企业经营评定等方面给予适当加分。(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等)
(十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点区域发展。把扩大民间投资与实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有机结合起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世博园区、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崇明生态岛等重点区域的建设和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新城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在新城投资发展商贸、物流、信息、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专业服务、旅游、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等现代服务业,鼓励新城规划产业区块外的民营企业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升级。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总部在新城落户。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城投资发展符合新城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在政策支持和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大胆探索、先试先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浦东新区政府等)
(十五)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农业农村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支持通过市场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探索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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