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1〕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本市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的作用,现就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更好体现公平竞争、平等准入原则
(一)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对各类投资主体一律同等对待,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力争“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总量超过1万亿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等)
(二)实施平等的政策待遇。公开透明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使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区县、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资金和政策时都一视同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包括货物和服务在内的各项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等)
(三)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本市国有资本基本集中到城市基础设施和关系国家战略、国计民生、城市安全、基础资源的领域,集中到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先导性产业等支柱产业或战略产业。推进国资行业收缩和国有企业主辅分离、非主业资产调整,为民间资本发展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深化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全资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等)
二、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引,支持民间资本在“四个中心”建设中开拓新局面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落实国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的财政补贴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加快建立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分散、本小的民间资本形成组合投资,增强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的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