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任务和国家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联合产、学、研机构,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按照本市国家级重要科研基地建设的配套支持办法,支持民营企业申请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基地。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指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关申报在获批后,由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网络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内外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方式,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快培育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民营企业及其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企业重组并购等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投资。进一步完善民间资本对外投资保障体系,政府加强对外投资平台建设和综合服务,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创造环境。健全和完善对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质检通关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
四、进一步加强规划引领,吸引民间资本为城市建设做出新贡献
(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城市交通设施。落实《
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支持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继续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融资方式,进一步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推广公交场站综合开发模式,实行政府补贴,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公共交通枢纽站设施建设。鼓励内河港口码头领域探索建立产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