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宪性监督程序
宪法自身的程序,包括合宪性监督程序,
宪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程序。关于修宪,在历史上存在过能否修改
宪法的争论:有的注重
宪法的灵活性,说可以修宪;有的注重
宪法的稳定性,说
宪法不能修改。②这本身就说明
宪法修改程序的重要性。通过对修宪程序的设计,是可以缓和
宪法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的。当然其中更为重要的应当是合宪性监督程序,又称违宪审查程序或
宪法解释程序。
司法审查同
宪法本身一样古老,缺了它,宪法制度就绝不会实现[4](P286)。如果说美国1787年
宪法代表着现代成文
宪法的产生的话,那么,现代
宪法的历史就是合宪性监督的历史。在美国宪法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示范作用下,欧洲各国宪法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发展起来了。欧美两种违宪审查模式虽有明显区别(参见图表),但有人认为它们殊途而同归:第一,两者目的相同,即都是为了保证基本人权免受政府机关尤其是立法机关的侵犯;第二,两者都试图在国家和其组成实体之间保持平衡;第三,两者在保障权力分立方面也有相同的任务;第四,两者都对国家最高职务的选举争议进行裁决,或对向最高统治当局的控告进行裁决;第五,两者都被赋予了重要而又棘手的使命———用法律措辞处理政治问题,在欧美都有惹恼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危险;第六,在两种制度中,法院都遭到这样的批评———要么太懦弱,要么是太“能动”、太大胆[5]。
许多问题,包括某些政治冲突问题①能够通过正当程序获得成功解决,这在美国宪政体制中是最典型的。两个世纪前,1800年的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惨败,三年后引发的联邦党人法官之一马伯里诉新总统的国务卿麦迪逊案件,揭开了美国司法审查史的第一页。这是一个十足的政治性纠纷。②20世纪30年代,最高法院与罗斯福“顶牛”,法院作为保守势力与总统形成了制衡关系。罗斯福总统所坚持的“只要目的可取,几乎任何手段都被视为正当的这种态度不可避免地导致同最高法院的一场冲突,因为最高法院一个世纪以来已习惯于依立法的合理与否进行裁判”。最高法院最后推翻了政府的全国复兴法案,这不仅是在其
宪法权力范围之内的,而且“从一个设计不周的措施中拯救了全国”[4](P293)。可见,司法审查程序可以避免非程序的政治纷争中的难题。托克维尔分析美国宪法时说,允许私人弹劾法律,使对法律的审判与对人的审判紧紧地结合起来,还会保证法制不轻易地受到攻击。由于采用这种办法,法制才不再天天受到政党的侵扰。所以,这样的程序有利于公共秩序,而且有利于自由[6](P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