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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化的宪法

  
  宪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制约国家政治系统的行为,因此宪法实施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政治系统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而不是以某宪法实施机关进行具体的决策来取代国家政治系统。因此,宪法实施制度应当是通过某种常设的程序进行合宪性监督,这也就是一种发现并排除违宪行为或状态的机制。合宪性监督程序已成为20世纪民主政治的重点,并有迹象表明,它会在21世纪得到更大的发展。
  
  要使宪法有实效,还应当从宪法文本本身说起。就宪法的实体内容而言,它不必规定细枝末节,不必规定政府空想的承诺,因为这反而会影响宪法的合法性和权威;它需要把重点放在“制度的设计与一般原则的陈述”[2](P100)上,特别是法律程序的规定上。美国学者奥德舒克认为:宪法所确定的规则及程序必须足够明确;一部宪法要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文件,那么它首先就必须包括这样的条款———法院可以予以实施并且这种实施并不打乱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适当的权力平衡,也无需使法院扮演地位更高的立法者角色[2](P102-103)。这样的宪法就是有程序设计的宪法
  
  根据各国宪法实践,我们把“宪法程序”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宪法原则的“正当程序”,不妨称之为正当程序原则;二是作为国家各机关行为的法律程序;三是关于宪法自身的程序,如合宪性监督程序,宪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程序。当然其中更为重要的应当是合宪性监督程序。上述三方面的程序都是宪法所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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