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务侵占罪”刑罚的确定
上述确定了“公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及罪名,对构成“公务侵占罪”的刑罚必须相应确定。由于“公务侵占罪”是以业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只是在犯罪主体资格上有所区别,因此,在刑罚的确定上,可以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犯“公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侵占罪的刑事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业务侵占罪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第2款规定的贪污罪应该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如果行为人构成“公务侵占罪”,也应该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然而,实践中对侵占罪包括一般的侵占罪和业务侵占罪的立案管辖十分混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在立案侦察,谁先受理就由谁管辖。事实上,由于侵占罪的不同种类的性质和案件复杂程度的不同,以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立案管辖上的不同分工,笔者认为,一般的侵占罪的立案管辖应由公安机关行使,《刑法》第271条规定的业务侵占罪、贪污罪或公务侵占罪则应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理由如下: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来看,检察机关直接立案受理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等。对照《刑法》第271条规定的犯罪来看,业务侵占罪、贪污罪或公务侵占罪,其犯罪行为人都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害了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产所构成的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业务侵占罪、贪污罪或公务侵占罪也可以视为职务犯罪。同其他职务犯罪比较来看,业务侵占罪、贪污罪或公务侵占罪,其犯罪行为人都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害了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产所构成的犯罪,从这个意义说,业务侵占罪、贪污罪或公务侵占罪也可以视为职务犯罪。同其他职务犯罪一样,案件应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2.《刑法》第271条所规定的犯罪,包括了业务侵占罪,贪污罪或公务侵占罪,这些犯罪往往可能会同贿赂罪、挪用公款罪等交织在一起,尤其是业务侵占罪的主体变成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下,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所有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既有利于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又可以防止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立案管辖中的相互推诿及混乱局面。3.明确《刑法》第271条规定的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有利于节省人、财、物力;避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重复管辖。针对业务侵占罪的特征,结合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特点,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这类案件符合法律的规定,也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