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上述宣言、行动纲领和宪章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性文件,5 其中有关技术发展和转让的条款,总体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为了具体贯彻文件所体现的精神、实践上述要求,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经过几年的酝酿、讨论,于1981年4月10日拟定了一项《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The Draft 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on 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确立了几项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平等、互利、整理、政治独立以及公平合理等重要原则,提出对发达国家技术优势地位的滥用的限制,并要求排除政治歧视和限制性商业条款。6
二、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条款的形成和确立
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时候,有关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问题尚不突出,也没有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因此,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诸项公约中,并没有关于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条款。但是,自七十年代以后,这一问题引起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关注。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促使制订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条款,第三世界国家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最终促成了《公约》中相关条款的形成和确立。7
1975年4月24日,此时正处于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三期会议,伊拉克代表七十七国集团提出了一项关于技术转让的修订条款草案。根据该草案,关于勘探、开发、保存和管理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以及公平合理的使用海域,各国应直接或通过适当国际组织积极地促进发展中国家,包括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同它们的经济和需要相适应的海洋科学和技术能力的发展,以加强其社会和经济发展。8为此,各国应促进海洋科学和技术知识的取得和传播以及海洋技术的发展;便利海洋科学技术的转让以及与领受国的经济和需要相适应的必要的结构技术的发展;在区域、分区和双边一级,通过训练和教育,特别是训练较不发达国家的本国人员,促进人力的发展;便利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的引进。为了达到此目的,各国应采取各种相应措施。草案还规定,在适当时,能胜任技术转让的国际组织应极力协调其在这方面的活动,包括任何区域的或国际的方案在内,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包括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利益和需要。一切国家都有义务与国际当局积极合作,鼓励并促进向发展中国家及其国民转让海洋科学活动和有关技术的技巧。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三期会议于同年5月讨论了伊拉克代表“七十七国集团”提出的上述草案。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指出,技术转让应当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促进它们的海洋资源的开发,有助于缩小它们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为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提供条件。其后,伊拉克代表强调,海床资源的利用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的海洋技术。把技术转让给这些国家应在合理条件下来进行,适当地考虑到领受国的情况,它们的不同发展水平以及它们吸收技术的能力。发达国家应在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把海洋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不使这种转让受到任何限制。()
我国代表在称赞广大发展中国家独立发展海洋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之后,指出:“各国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在海洋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开展技术交流,对于发展海洋科学技术是有利的必要的”,同时,我们也主张:“应积极地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这种技术转让应当严格尊重受援国的主权,不附带任何条件,不要求任何特权,所转让的技术必须实用、有效、廉价、方便”,9并且注意保证技术要完全由发展中国家自己所掌握,以便逐步地向着经济独立的道路迈进。总之,技术转让一定不能作为掠夺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手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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