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四章的解析

  第三节 国际合作与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方面的国际合作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各国相互合作以谋经济发展的义务的原则,作为《联合国宪章》的主要宗旨和基本原则之一,已庄严地载入《联合国宪章》。它体现于“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较高的生活程度、全面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的庄严保证中。鉴于《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被普遍认为是一般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主要根据这些条款,“就能够推断,在各成员国之间,除了其他各处的具体规定外,还存在有在经济、社会、文化和人权领域进行合作的一般义务。”《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规定,“在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各国相互合作以谋发展义务的原则,作为一项国际发展法的原则,在《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亦有规定,“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其主权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该宪章还规定,各国应当进行合作,以促进较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所有国家都应促进国际间的科学和技术合作与技术转让。1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反映了大多数国家的要求,同样遵循了合作原则,强调发展和转让海洋技术的国际合作,并且规定了合作的方式和方法,即应在可行和适当的情形下,通过现有的双边、区域或多边的方案进行,并应通过扩大的和新的方案进行,以便利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转让,特别是在新领域内,以及为海洋研究和发展在国际上筹供适当的资金(第270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在该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各国应通过主管国际组织,在双边基础上或在国际组织或其他机构的范围内,并在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的情形下,促进制订海洋技术转让方面的一般接受的方针、准则和标准(271条)。《公约》还强调了在宏观方面国际方案的协调,规定各国应尽力确保主管国际组织协调其活动,包括任何区域性和全球性方案,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利益和需要(第272条)。
  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方面,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担当着重要角色。《公约》在第十一部分(“区域”部分)第四节专门对管理局作了规定,《公约》第156条规定,“兹设立国际海底管理局,按照本部分执行职务。所有缔约国都是管理局的当然成员。”管理局是缔约国组织和控制“区域”内活动,特别是管理“区域”资源的组织,它具有公约明示授予的权力和职务,并且具有这种权力和职务所包含的和必要的并符合公约的各项附带权力。管理局以所有成员主权平等的原则为基础,所有成员应诚意履行按照公约规定承担的义务,以确保其全体作为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第157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