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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四章的解析

  由于技术转让并非单方面的行为,涉及到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双边或更多方面的关系,因此《公约》规定,“各国应尽力促进有利的经济和法律条件,以便在公平的基础上为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转让海洋技术”(第266条第3款)。其内在含义即指各国应努力创造有利于海洋技术转让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对于技术受让方而言,应该在国家经济政策层面上重视技术的引进,充分认识先进技术对经济的巨大拉动作用,13为求得技术的发展,最重要的是加强国家科技基础,如果没有这种基础,国际合作就是虚幻的。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技术专家,外国高技术的输入就全然无用。现代高技术不可能“买来”,而必须是“学来”。14因此要制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立相关机构,培养专业人才,使先进技术能够规范引进、合理应用、充分吸收、及时消化,从而促进自身发展;对于技术出让方尤其是发达国家而言,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转让技术,尊重受让国的法律制度,不附加不合理的条款,等等。
  另外,《公约》规定,“各国在依据第二六六条促进合作时,应适当顾及一切合法利益,除其他外,包括海洋技术的持有者、供应者和接受者的权利和义务。”(第267条)
   二、基本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措施
  《公约》第268条规定,各国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促进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的基本目标是,“(a)海洋技术知识的取得、评价和传播,并便利这种情报和资料的取得;(b)适当的海洋技术的发展;(c)必要的技术方面基本建设的发展,以便利海洋技术的转让;(d)通过训练和教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国民,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国民的方式,以发展人力资源;(e)所有各级的国际合作,特别是区域、分区域和双边的国际合作。”为了实现第268条所指的各项目标,《公约》规定各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积极采取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包括,“(a)制订技术合作方案,以便把一切种类的海洋技术有效地转让给在海洋技术方面可能需要并要求技术援助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以及未能建立或发展其自己在海洋科学和海洋资源勘探和开发方面的技术能力或发展这种技术的基本建设的其他发展中国家;(b)促进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订立协定、合同和其他类似安排的有利条件;(c)举行关于科学和技术问题,特别是关于转让海洋技术的政策和方法的会议、讨论会和座谈会;(d)促进科学工作者、技术和其他专家的交换;(e)推行各种计划,并促进联合企业和其他形式的双边和多边合作”(第2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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