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巿民社会与民族国家
为了进一步疏理上述两组三元互克的关系和摆正主权的位置,还有必要深入考察现代国家体制的结构及其演变过程。
前面我已经指出主权具有辩证的双重性,它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既是普遍而抽象的,又是特殊而具体的。为甚么会这样?答曰:因为产生主权概念的西欧社会本来具有分裂的封建国家与统一的基督教世界的双重结构。
当欧洲各国扫荡割据势力、集中政治支配权,进而确立起在一定国界内的主权统治的体系之际,基督教世界一方面构成了超越国界的巿民社会乃至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现实基础,另一方面也不断诱发各个主权国为争取支配整个欧洲或基督教世界的霸权而展开激烈的竞争。以教会组织为纽带的巿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导致主权的载体由绝对君主转变为自由的巿民以及全体人民,从而使民族国家在法律形式上势必具有民主主义的倾向。与此同时,争夺霸权的战争则深刻影响了国家的权力结构。例如,为了维持军事开支、提高资源的动员力以及更有效率地组织战争手段,国家不得不加强集权化和合理化,并通过拿利益代表参政权与纳税义务相交换的方式对巿民社会作出了重大让步。因此,现代民族国家体系最终都兼有科层制和代议制这两个侧面,前者体现世俗政治的权力由分到合的趋势,后者体现巿民社会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走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趋势。
与上述结构相对应,民族国家的成员也具有「国民」(nation)和「巿民」(citizen )的双重性。
从古代雅典和罗马的共和政体以及现代法律学的观点来看,民族国家中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居民都是国民;他们在道德秩序、权威认同、文化、历史、宗教等方面存在着传统上的同构型,并基于这种同构型来缔造国家。没有民族国家的创立就没有国民;反过来说,没有国民也就无从创立民族国家。这种自我循环的逻辑表明,属于全体国民的国家在本质上只是一种法律的虚构,或者说是一种意识形态。借用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 )的用语,民族国家完全可以被称为「想象的政治共同体」(imagined political community)。但是,不同的想象会有不同的现实效应。如果采取福柯(Michel Foucault )式的语言来表述,那就是:如果国家把国民当作政治主体(subject),那么国民将乐于服从(subject );反过来,如果国家把国民当作客体(object),那么国民就会选择抗议(object)。因此,我们不能拋开对主权合法性的评价来讨论主权优越性的原则。
在这样的前提下,对于非国民的第三者或者巿民而言,国家的出现只是一种技术上的偶然,政治生活的方式在民族国家之外本来还可以有其它选择。但是,对于国民自身而言,立足于文化传统的同构型的民族国家的出现及其约束力是必然的,国家之上再没有更高的权威性根据。正是这种偶然与必然之间不同观点的落差,造成了民族主义的情绪波动,甚至还会导致各种形式民族净化的事态。
一般而言,国民应该服从国家。但是,作为巿民的立场与作为国民的立场不一样。根据巿民社会的理论模式,巿民是独立的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具有超越国界的普遍性、自然性,而国家的出现纯属政治技术上的偶然,甚至是可以民营化的。一切自由而自治的自然人都可以被看作巿民,所以巿民社会构成一个不设疆防的整体世界。但是,在这里也存在着辩证关系:正因为有许多具体的、特殊的民族国家并存,才有必要和可能设想一个抽象的、普遍的巿民社会;正因为存在着巿民社会的自由主义,选择不同国家体制的自由才能得到更充分保障;正因为民族国家与巿民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反相成的关系,普遍人权只能是一种理想的圭臬,归根结柢,为人权提供现实的制度性保障的还是民族国家。由此可见,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市民社会的调整作用达到主权和人权的均衡,而不是仅仅否定主权的优越性;如果民族国家的主权体系被瓦解,则建立在由国家法所构成的公共领域之上的现代巿民社会的模式也难以存续。所以有人把民族国家解体的前景定义为「新的中世纪」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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