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尔腾斯(Georg Friedrich von Martens )开始,国际法学的实证主义理论提出了与个人的自然权对应的「国家的基本权」的概念,从而使主权在国际社会获得了与国内法体系中的人权不相上下的地位。因此可以这么说:国际社会中发生的侵犯主权的行为,与国内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同样是违反法律和正义的。现代法治的精神要求国家以制度化的方式来防止主权蹂躏人权的事态,而在国际关系方面,问题则转换成如何防止霸权蹂躏主权。
所谓霸权是指某一中心国家在军事、政治、经济以及资源等各个方面都具有绝对优势;由于生产效率极高,只要扩大自由贸易它就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由于文化感召力大,只要广泛传播就可以改变社会的话语和合法性基础。当然,霸权国家的行为并不总是那么文质彬彬的。称霸过程本身其实也充满了私欲、暴力、谎言以及阴谋。根据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的历史研究,在资本主义体制的发展过程中,以兼有物质霸权和文化霸权为标准来衡量,真正可以称得上霸权国家的不外乎十七世纪中叶的荷兰、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及二十世纪中叶的美国。
弱小国家只有凭借两种机制才能与霸权国家的利己主义行径相抗衡:(1 )在现实的政治游戏中「以夷制夷」,通过纵横捭阖达到势力均衡并藉以拓展生存空间;(2 )在国际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据理力争」,通过法律手段和国际舆论的压力来保障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显而易见,自冷战结构崩溃之后,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使前一种机制所起的作用在现阶段已经微乎其微了。剩下的主要是后一种机制,在这里,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是限制霸权的重要制度化装置。但是,「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和国际新秩序的战略概念表明,主权原则正在被修改,国与国的关系似乎将要被溶解到无国界的人与人的关系之中。
这种全球一体化的情景彷佛是欧洲现代国家体制形成过程在全世界的规模上的重演,所不同的只是:现在被解体的不是中间共同体的权力结构,而是主权国家的权力结构。其结果,从主权国家解放出来的分属不同种族和文明圈的个人假如不是回到中间共同体(包括地方政府)之中去,那就只有分别直接面对某个支配全世界的巨大权力。在这种状态之下,国际正义的实现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权的国际共识以及霸权国家的自制和反思。如果资源不再以民族国家为单位进行分配,如果完全不同的文化价值体系之间可以互相通约而趋于一致,我们当然愿意看到天下大同的盛况。然而,这是现实可行的吗?
当人们真正彻底地贯彻自由立宪主义时就会发现,再仁慈再开明的霸权,只要它处于占绝对优势而不受外部限制的状况,可能出现的弊端决不会少于一个仁慈而开明的绝对主权者所引起的弊端。当然,推行民主政治的霸权国家比推行专制政治的霸权国家更容易得到广泛的认可,但是一国人民的选择怎么能够与全球性的选择挂,这在政治学和法学上都是个大难题。国际正义的标准究竟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弱者服从强者?文化和价值观有没有可比性?如果得不出肯定的回答,那么显然分疆而治的主权国家体制比全球一体化的体制更能有效地实现人类的和平共存。
概括起来,国家体制的现代化在逻辑上主要采取了以下步骤:为瓦解封建身份制而建立绝对主权,为限制主权的滥用而强调人权,为保障人权的实现而巩固产权。在国内,限制主权行为的是法治主义的制度设计。在国外,为了协调主权的相互关系需要国际法,国际法体系中主权的地位相当于国内法体系中人权的地位。然而,当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超越国界、形成世界性竞争巿场之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金融政策和贸易关系的协调等都要求一种高于民族国家的管理机制。但问题是:由谁来提供这种「公共财」(public goods)?怎样防止国家的「搭便车」行为或者任意进行「公共财债权回收」的行为?事实上,在防止地球温室化、禁止核武器、放弃贸易保护主义等方面,美国只顾本国利益的不负责任的种种表现已经让许多有国际性、有良识的自由主义者感到失望。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霸权削弱主权并以人权作为合法性根据、人权借助霸权来促进主权的自我变革、主权以抵制霸权为理由来限制人权活动、人权的法理本身却并不足以限制霸权以及新一轮争霸竞赛的极其复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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