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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合同法分则中的一般问题(一)

第一讲:合同法分则中的一般问题(一)


王轶


【关键词】无
【全文】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不但是最富有市场经济品格的一部立法,而且确立了一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信奉的基本法律原则。这部合同法的制定,人秋民法典制定的一次预演,在立法模式、立法宗旨、立法体例、远东结构和利益构造上都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结构来看,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可以区分为三个部分,即总则、分则和附则。这三个部分在合同法中分别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其中总则部分集中规定了对合同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附则部分是关地合同法时间效力的规定,即是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合同法分则承担着两项功能:一是将合同法总则中所作的一般规定,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几种典型的交易类型,予以具体化;二是结合各种具体交易类型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总则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在这种意义上,合同法的分则在合同法的内部构成了合同法总则的特别规定。在合同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出现矛盾或冲突时,我们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合同法分是的规定。大家也注意到了,从《合同法》的第130条到第427条,从第九章第二十三章,都是关于分则的规定。我们在有限的时间里,只能就合同法分则在整体上所涉及的一般问题,以及几种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经常涉及的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租凭合同等作一概括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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