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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执行模式探析

  

  正因为国际刑法的间接执行模式本身之弊端,国际社会一直在试图创建一种直接执行模式。所谓直接执行模式是指在超越国家之上,制定一部全球通用的,对各国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刑法典,并由一个超越国家之上的统一的执行机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来执行国际刑法典。具体而言,直接执行模式不再适用间接执行模式所适用的“或起诉或引渡”原则,经过国内司法系统对国际犯罪进行审判与惩罚,而是直接由常设国际刑事法院适用国际刑法典来认定国际犯罪、裁量刑罚。


  

  二、国际社会创建国际刑法直接执行模式的艰难历程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的《国际联盟公约》第14条规定:“行政院应筹拟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之计划并交联盟各会员国采用。凡各方提出属于国际性质之争议,该法院有权审理并判决之。”1920年,国际联盟任命了一个法学家委员会,负责草拟常设国际法院规约,该委员会主席茨康提议在常设国际法院内成立一个最高刑事法庭,负责审理破坏国际公共秩序的国际法上的犯罪。但是这个议案交付国际联盟后,没有得到认真审议[2]。对于德国军官的诉讼是通过订立《凡尔赛和约》中的妥协办法解决的,而没有按照该和约第227条的规定创设一个特别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战犯。


  

  此后,国际法委员会曾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提出过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设想与建议。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存在巨大差异,这些设想与建议均没有得到各国的支持。


  

  与此同时,非官方的国际刑法学会对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一直非常热衷。早在1928年,该协会就向国际联盟提交了一份《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在未得到赞许的情况下并不气馁,先后于1951年和1953年力促联合国起草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议案。由于大多数主权国家的反对,该议案没有提出。该学会还两次委任前任会长和现任会长起草国际刑法典草案。特别是现任会长巴西奥尼教授的《国际刑法典草案》是在三年收集整理资料之后,结合各方面的意见,经两个法学家委员会审查之后才成功地起草完毕。虽然此草案也因同样的原因未获联合国大会通过,但它对国际刑法的制度、规范、学说理论的研究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国际联盟在创建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上也做出了自己的努力。1934年,南斯拉夫国王亚历山大和法国外长在法国马赛被恐怖分子暗杀,激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国际联盟因此重提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很快任命了一个负责草拟禁止恐怖主义公约的委员会。该委员会起草了《禁止并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和《关于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这两个公约经过国际联盟各专门委员会反复讨论修改之后,于1997年交付国际联盟各成员国签字,有24个国家同意《禁止并惩治恐怖主义公约》,13个国家同意《关于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但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迫近,各国无暇顾及此事,同时也由于各国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只有印度批准了《禁止并惩治恐怖主义公约》,无一国批准《关于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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