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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通过公示的拟授奖企业或组织,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最后由百色市市长审定签署,由百色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百色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和证书,并给予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提升服务质量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市质量兴市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创业积极性,深入推进再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三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和服务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企业或组织存在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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