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百色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生态与环境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桂发〔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百色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百色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区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质量兴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二)企业自愿;
(三)宁缺勿滥,好中选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数额不限,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企业或组织在获奖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百色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兴市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