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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救治资金的用途。按照筹集渠道不同,分为以下用途。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救治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精神病人的住院期间精神状态鉴定费和救治中心配套设施建设等。
  (二)县(市、区)政府预缴的救治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送达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三)从市级司法救助基金投资收益和市级残疾人保障金中筹集救治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属于低保和“五保”对象的精神病人住院生活费和住院起付费用、无法查明原籍市外流落本市精神病人的救治费、市本级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精神病人收治和住院期间医疗费结算。
  (一)精神病人收治条件。各县(市、区)按相关收治规定送达并经具备精神病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确认的精神病人,由市精神病医院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持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效证件,属于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应持相应有效证件。
  (二)精神病人住院伙食费用和住院起付费用的负担。精神病人住院期间伙食费用和住院起付费用由个人负担,其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不付起付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但属于低保和“五保”对象以及无法查明原籍市外流落本市的精神病人住院生活费和住院起付费用从专户管理的救治资金中支付。
  (三)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医疗费结算。病人住院期间医疗费,首先由病人户籍所在地医保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等政策,按县级医院的报销比例直接与市精神病医院结算。剩余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病人户籍所在地政府负担。医疗费用采取定额结算办法,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救治3个月、每人每月2000元、共计6000元定额进行结算,超出6000元部分由市精神病医院承担一半。
  对救治3个月后,病情仍不稳定且反复发作须继续住院治疗的病人,或救治出院后当年病情复发须再次住院的病人,均予以二次住院救治。二次住院救治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仍按救治3个月、每人每月2000元、共计6000元定额进行结算,超出6000元部分全部由市精神病医院承担。
  第七条 救治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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