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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1月28日市政府2011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咸宁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和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确保救治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救治资金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发〔2011〕1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政府救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0〕117号)文件精神,依托各级政府现行医疗保障政策,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分级负担原则,结合咸宁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以下简称“精神病人”)救治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病人救治中心设在市精神病医院,各级各类医保机构须将市精神病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人住院执行县级二甲医院各类医保政策起付标准。
  第三条 精神病人救治资金(以下简称“救治资金”)来源。
  (一)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等按规定报销的部分;
  (二)各县(市、区)政府预缴的救治资金,即按当地上年送市精神病医院集中收治的、年末未出院的精神病人总数,以人均3000元标准计算。
  (三)市级司法救助基金投资收益筹集50万元;
  (四)市级残疾人保障金筹集10万元;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救治资金的管理。救治资金实行市级财政国库专户管理。每年初,市政府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上年救治病人总数、费用水平和年末未出院人数等信息,向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下达当年预缴筹资数额。各单位收到下达通知书后,应于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救治资金数额预缴到指定专户。专户管理的救治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共同管理,中期对市精神病院进行预拨,年终结算。当年超支当年补齐,滚存结余结转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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