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职责
1.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许可(包括批准、核准、登记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未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注销原批准。
2.履行行政执法监察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交由有处罚权的单位进行处理。
3.履行宣传教育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4.履行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制定本部门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共性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2.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4.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按有关规定统计和报送相关信息。
5.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四、条块边界划分和主管单位认定
(一)条块边界划分原则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划分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条块边界。条块边界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的有关精神,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市级(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
2.区级(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