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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3.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二十)区工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查处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化学品交易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一)区质监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负责组织取缔非法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4.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6.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二十二)区新闻办

  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依照权限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十三)区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或按照决策需求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4.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十四)区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全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的拟定工作。

  3.指导下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下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本意见中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意见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尽事宜,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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