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区级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或指导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0.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1.指导协调本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12.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3.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4.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15.组织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1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7.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十八)区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
2.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和规定。
5.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国有投资公司从事投资活动的,应对其投资项目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九)区文广电局
1.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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