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

  1.负责区、管委会、街镇(园区,园区指管委会所属工业园区,下同)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挥区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监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3.督促和检查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4.加大公共安全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协调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者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管委会

  1.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委会、街镇(园区)、村居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管委会、街镇(园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管委会负责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2.发挥管委会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监督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管委会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4.督促和检查管委会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管委会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5.加大公共安全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协调解决管委会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者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