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税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地税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地税机关负责公开;地税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地税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编制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发布。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五条 地税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拟发布信息机关向该信息涉及的相关地税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相关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拟发布信息机关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地税机关列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应提供给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条 地税机关应分别向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一般应为规范性的正式原件,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
地税机关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分别提供给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及时进行调整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第六条 地税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对外公开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七条 地税机关应将该项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省局将定期对各级地税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地税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地税局办公室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市县(区)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区)地税机关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局备案。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等情况;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办税服务窗口、门户网站、税务公报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向政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发布协调制度、提供主动公开信息制度、考核机制、年度报告制度、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社会评议制度、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等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行政复议办理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地税机关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根据情况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办公室。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单位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同时报送省局办公室。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十条 各市县(区)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公布,并报省局办公室备案。省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绩效考评和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数据统计报表
附件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填报单位:
考核
项目
| 工 作 要 求
| 分 值
| 项目序号
| 评 分 标 准
| 自评得分
| 考评小组评分
| 备
注
|
组织
推进
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得力,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部署、有分工、有细化、有检查、有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公开及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资料详实齐全,上报信息工作及时、质量高。
| 20
| 1
| 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设在各级地税机关办公室、有组织、有分工,责任明确,领导重视,纳入工作议程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3分)。
| | | |
2
| 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工作正规有序,档案资料管理良好。(1分)
| | | |
3
| 每年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有分工、有细化、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工作落实到位。(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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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管理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到位。(1分)没有下属单位的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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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内容,考核分值所占比例不低于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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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每年1月上报去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数据统计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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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开能够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公开。(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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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宣传到位,工作人员业务熟悉。(2分)
| | | |
9
|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及时追究责任。(2分)
| | | |
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 | 30
| 10
| 按照《条例》要求的范围公开政府信息,内容齐全、及时准确。职能类部门公开本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内设机构职责、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服务类公开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等。决策类公开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城市规划建设、工作计划、重大决策、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公开及时。综合类公开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理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制发动态信息和结果,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服务类公开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等。监督类公开工作纪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行为的追究处理情况。动态类信息主要公开政务活动类信息。(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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