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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通知
(苏环办〔2011〕396号)


各市、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1号)的精神,进一步发挥环保社会组织辐射公众、影响公众的作用,动员更多的团体和个人直接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现就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环境保护事业需要公众的关心和参与,环保社会组织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组织化渠道。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合理有序发展,加强宣传,逐步完善登记管理体制,支持和帮助环保组织做好登记注册,开展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工作。
  二、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抓好环保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政治意识、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专业化程度。拓展环保社会组织的交流渠道,积极开展国内外民间环境交流合作。督促指导环保社会组织制订和完善年度工作报告、绩效评估、财产管理和行为准则等制度,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按法规和章程办事,不断提升社会诚信度、公信度和认知度,树立品牌意识,积累有利于自身健康发展的社会资源。
  三、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省厅将成立专门机构,从建立提高公众参与能力的工作模式入手,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统一协调全省环保系统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合作事宜。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环保社会组织的典型事迹,扩大环保社会组织的社会认知度,对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环保社会组织和个人可进行一定的奖励表彰。在环保工作经费中要加大支持环保社会组织的力度,同时,加快建立各种促进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的基金,加强对环保民间资本和基金积累的扶持,为环保社会组织的活动和能力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四、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的作用。环保社会组织植根于基层,关心群众环境利益,了解公众环境诉求,正在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各级环保部门要支持他们利用“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等重要时机,开展各类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指导他们深入学校、社区开展环保公益行动;鼓励他们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环保;与他们加强环境公众政策的解释与沟通,让公众了解政府在环境方面所作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让政府了解公众在环境方面的要求和想法,发挥政府和公众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他们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推动公众对环境事务的有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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