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分公司治理结构。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对等原则,根据分公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进行授权并对授权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分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对出资企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经理层成员对总经理负责,原则上不超过五人,由出资企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等其他经理层成员由总经理提名。
分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出资企业聘任或解聘,同时履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责。分公司设监事一至二人,由出资企业聘任或解聘,在任职公司全日制工作。
(九)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出资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引导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十)经理层人选应当采用市场化方式选聘,契约化方式管理。
四、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章程管理。出资企业应注重发挥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作用,通过独立、主导或参与权属公司章程制订修改,充分运用《
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的兜底性条款或任意性规范,根据实际需要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并对相关机构组成、成员产生程序及运行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的契约效用。应当通过参与权属公司章程制订体现省管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理念,促进公司的经营管理。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其权属公司章程的管理制度,权属公司章程草案的审议应当列为出资企业重大事项,事先听取省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
(二)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是指不在任职公司经理层担任职务、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省管企业应当在权属公司积极推行外部董事制度,减少董事会与经理层交叉任职,逐步实现决策与执行分开。
外部董事一般应具有经营管理大型企业的经历,取得过社会高度认可的业绩,在业界具有较高声望。要逐步建立高素质的外部董事人才库,可从已退休的各类企业负责人中挑选人才,也可从资历较深的在职权属公司领导人员中择优选拔。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权属公司的产业特点选聘高素质的外部董事,并与外部董事签署聘用协议,详细载明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根据聘用协议进行履职评价,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