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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省管企业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以产权为纽带明确不同层级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省管企业完善资产监管链条、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夯实集团管控组织基础,是省管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激发权属公司的动力和活力、推进权属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规模优势与协同效应统筹协调、做强做大企业集团的制度性保障。因此,尽快在省管企业的权属公司建立权责清晰、高效运转的治理结构是当前省管企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统筹兼顾集团管控与权属公司自治的关系,科学界定出资企业与权属公司权责边界,提高权属公司独立运行能力,实现规模优势与协同效应的互补,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纵向传递链条。

  (二)基本原则:一是因企制宜、分类规范。根据权属公司的产权结构、功能定位和业务特点建立完善治理结构。二是着眼长远、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总体框架和体制机制应具有前瞻性。三是立足实际、有序推进。加快内部资源重组整合,压缩管理层级,在板块化、专业化管理基础上逐步规范。

  (三)总体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各级权属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有效,决策民主科学,执行高效有序,制衡到位适度,组织机构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各级出资企业的功能定位明确清晰,组织架构与战略目标相衔接,管控体系与产业布局相适应,行权方式与产权关系相配套,管理层级与产权链条相一致。

  三、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责由出资企业履行。除《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之外,发展战略、资本运营、财务管控、风险控制、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事项的最终决定权,一般应由出资企业行使。对于控股或参股公司,出资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通过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省管企业应当建立股东代表管理制度,明确股东意见形成的主体和程序,由股东代表按出资企业意见在股东会会议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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