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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省管企业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省管企业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国资董监〔2011〕41号)


各省管企业:

  《关于规范省管企业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已经2011年10月10日省国资委第15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规范省管企业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省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指导省管企业进一步理顺权属公司的组织结构,明确权责关系,完善管控体系,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化、科学化、国际化要求的管理体制,现就规范省管企业的权属公司治理结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权属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权属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的一种框架式组织结构,是对权属公司控制权、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有效配置的制度性安排。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科学设置权属公司的组织机构,明确界定出资企业与权属公司相关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完善运转流程和议事规则,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实现有效制衡,确保权属公司重大决策规范科学、日常运行高效有序、经营活动监控有效。

  自《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省管企业在规范权属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尝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适合省管企业特点的管控体系逐步形成,为省管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组织集团化、资本证券化、产业集群化、区域分散化、管理板块化、经营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传统的治理模式已经成为制约省管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是权属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功能定位不清晰,不少出资企业,习惯于包办权属公司的决策事项,导致权属公司缺乏独立性、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二是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缺少制衡机制,难以规范运转。有的权属公司治理结构设置与自身规模不匹配,多数权属公司的董事会与经理层、党委会高度重叠,监事会虚化,财务总监没有实现全覆盖。三是领导人员选聘及激励约束机制错位,责任传递链条未建立。有的省管企业忽视权属公司的权责,越级对三级以下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管理权,导致管控链条紊乱,权属公司无法履职行权。从近几年省管企业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看,风险点主要存在于二、三级以下权属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权责不清晰、责任主体不明确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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