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总体发展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编制对象,是对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部署和总体安排,是编制各级各类规划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一般为五年。
总体发展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规划期的实施情况,本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布局和指标体系;
(三)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
(四)保障措施。
第七条 年度计划是总体发展规划需要付诸实施的具体工作计划。
年度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目标;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与本年度计划相配套的专项工作和重点项目;
(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专项发展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编制对象,是总体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安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安排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发展规划分为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和一般专项发展规划。重点专项发展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主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出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下列专项发展规划:
(一)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
(二)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应用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土地、水、矿产、湖泊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循环经济、低碳发展、园林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应急能力建设;
(五)教育、科技、文体广电、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管理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六)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七)区域合作、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
(八)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九条 区域发展规划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编制对象,是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部署和总体安排,是编制该区域年度计划、各类专项发展规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