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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发展规划条例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昆明市发展规划条例》于2011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11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1年12月9日

昆明市发展规划条例
(2011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展规划管理,完善发展规划体系,规范发展规划编制行为,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各类规划,是对一定时期、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

  本市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发展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职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是发展规划的编制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发展规划体系

  第五条 本市的发展规划分为二级五类。

  市、县发展规划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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