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还应当接受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蔬菜基地的建设发展需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蔬菜基地扶持资金。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用于蔬菜产业发展的价格调节基金等构成。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蔬菜基地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蔬菜基地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蔬菜基地扶持资金:
(一)新建蔬菜基地的;
(二)扩建和提质改造现有蔬菜基地的;
(三)推广科学种菜、育苗,进行技术培训、科研实验、技术推广的;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蔬菜基地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政策性支持的项目。
享受本市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的,应当优先保障本市蔬菜供应。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告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的使用方案。
申请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交书面申请。
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给予扶持的蔬菜基地及扶持金额。公示无异议的,应当按计划拨付资金。
财政、审计和其他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对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蔬菜基地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规定,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的生产,配备蔬菜质量检测设施,对生产的蔬菜进行检测,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标准化蔬菜生产,建立健全蔬菜检验检测、质量追溯和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体系,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
蔬菜基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蔬菜基地的蔬菜质量安全进行监测。蔬菜基地扶持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费用,用于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的蔬菜质量安全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