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把“新网工程”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列入年度考核内容,统筹建设,并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资金安排、建设立项、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实际需要,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等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是其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所成立的资产管理机构,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资产;已经侵占、平调的,要尽快纠正并收归供销合作社所有。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各级所有权代表行使管理权,不得因为改制随意改变资产的属性。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供销合作社设施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三)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扶持资金的投入,重点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特别是农村综合服务社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市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对“新网工程”建设进行资金扶持。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建设和改造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商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兴办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农机服务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各部门要给予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和贷款贴息。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土地资产是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要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对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权属资料不全的用地,本着尊重历史事实、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定供销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2011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对2003年自治区财政厅等 8个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在2013年以前全部给予解决。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改制时安置职工成本不足的,可申请财政补助,按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安置标准给予补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