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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通政发〔201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促进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一)加强服务业项目支持力度。对符合《南通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列入年度市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扶持现代金融业发展。对我市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指2007年底前省内所没有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含已有机构在省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缴纳的营业税,按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117号)文件规定,由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

  (三)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对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或职能型总部,采取“一司一策”(政策另定),给予分档奖励。

  (四)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重点物流基地,经市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省相关部门认定后,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

  (五)加快社区商业示范区和特色商业街建设。自2011年1月1日起,3年内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商业示范社区由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特色商业街的,由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80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投资计划。

  (六)积极发展会展业。被市政府列入重点发展的会展项目,视其展位面积及摊位情况予以补助。其中展位面积在3000~5000平方米且摊位在120~200个的,补助20万元;5000~10000平方米且摊位在200~400个的,补助4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且摊位在400个以上的,补助60万元。

  (七)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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